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4295|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第三人異議之訴的當事人適格?

[複製鏈接]

37

主題

91

帖子

507

積分

管理員

Rank: 9Rank: 9Rank: 9

積分
50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4-27 13:06: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
    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出異議之訴,強制
    執行法第15條前段定有明文。第三人依前揭規定提起異議之
    訴,若以多數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為被告,其訴訟標的對
    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固須合一確定,而屬必要之共同訴訟。惟
    第三人異議之訴,係第三人基於實體法上之權利對強制執行
    提出異議,其訴訟標的為訴訟法上之異議權,自以否認第三
    人有排除強制執行權利之已聲請執行之債權人及參與分配之
    債權人為被告即已足,若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再並以債
    務人為被告,其當事人即屬適格,要無同列其他併案債權人
    或有執行名義之參與分配債權人為被告之必要(最高法院95
    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判決及本院卷第178頁楊與齡著強制執
    法論9年9月版第258-259頁參照)。

g2 tpe 102重上865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37

主題

91

帖子

507

積分

管理員

Rank: 9Rank: 9Rank: 9

積分
507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7-4-27 13:08:06 | 只看該作者
按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
    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
    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
    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
    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並不包括事實上之占有及
    處分權在內(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21號、68年台上字第
    3190號判例意旨、72年度台上字第3628號裁判意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17:30 , Processed in 0.020766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