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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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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重就輕而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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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7-7 21:23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5號


再者,被告吳明仲一再辯稱其並無喝醉酒、摔杯子、罵髒話等語,然被告吳明仲於上開時間在小鶴日本料理店用餐酒醉大聲罵人、摔杯子一事,業據證人蘇聰益、張冠生、王宏益、謝文瑋、洪淑卿、簡雅甄證稱明確(見本院訴卷第301頁、第290頁、第367頁、第382頁),可見被告吳明仲辯詞顯有避重就輕而與事實不符,全盤否認有摔杯子等爭執發生原因,非無可能被告吳明仲已因飲酒而對當日發生狀況記憶不明,是被告吳明仲辯稱其並無傷害告訴人蘇聰益等語,實難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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