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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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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在G1輸的上訴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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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2-10 11:51 編輯


G2 106上易字第482號 (吳慶明上訴)

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並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利息。(三)被上訴人應將附表四所示道歉聲明,依附件三所    示規格刊登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    版頭版各1日。(四)第(二)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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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9-2-10 13:54:03 | 顯示全部樓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建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新祥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東發 
訴訟代理人 呂錦律師
      陳柏均律師
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謝其演律師


原審對於上訴人上開請求,判決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
    訴,聲明:(一)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二)
    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080萬3191元,及自91
    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則聲明:(一)上訴駁回。(二)如受
    不利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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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9-2-11 19:17:38 | 顯示全部樓層
g2 105保險上33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一)
    原判決廢棄。(二)衡美公司應給付上訴人2610萬2690元,及自
    104 年5 月15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三)虹輝公司應給付上
    訴人2610萬2690元,及自104 年5 月15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三)上開二請求,其中任一被上訴人給付時,就其給付範
    圍內,另一被上訴人免給付之責。(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一)上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
    願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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