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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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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增營收致銀行貸款造成損害有無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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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翔虛增營收對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貸款的因果關係:
u  倘若非虛,則寧波電池等3公司與必翔電能公司或其轉投資之捷瑞索爾公司間形式上雖有銷貨及金流之外觀,實際上有無實質交易,即滋疑問。上訴人主張蔣清明2人以系爭非常規交易、系爭交易模式虛增必翔電能公司營收,致必翔實業等2公司製作之系爭財報內容不實等語(見原審卷二第83頁),似非全然無據。
u  而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必翔實業公司查核發現異常事項報告之記載,寧波電池等3公司為必翔電能公司104、105年度之主要銷貨客戶,必翔電能公司因集中銷貨該3家公司,營收大幅增加,於105年11月11日申請股票上市,經查核發現銷貨交易真實性存有疑慮,於106年2月17日自行撤回股票上市申請案;另必翔電能公司經由其100%持股之子公司即捷瑞索爾公司向合肥國軒公司購買方殼電池芯,再銷售予寧波家電公司及寧波大運公司,經檢視主辦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前往寧波抽核樣本資料,發現供應商出貨單據及物流貨運單據均有相隔近30日卻出現連號之未盡合理情形,必翔電能公司銷貨真實性存有疑慮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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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5 小時前 | 只看該作者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2031 號民事判決
6月 22,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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