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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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省印花稅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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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兩造就系爭鋼構工程約定上訴人應完成南星倉庫之建築骨架,被上訴人則給付決標通知單所列工程款,因簡省印花稅之考量,而將原應簽署一份之工程契約,分為系爭材料、工資契約,系爭材料契約係與採購鋼構材料,系爭工資契約係與製造及安裝鋼構件有關,具不可分性,無從單獨履行,堪可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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