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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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有未明即臆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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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4-3 21:19 編輯

果爾,藍俊德依系爭協議書所負受任人注意義務,是否僅須向上訴人報告船舶還在建造中即為已足?上訴人抗辯其於投資後,遲無法獲知後續進展情形,藍俊德有拒不說明投資款流向之過失,是否全無可採?非無進一步研求之餘地。況日商船廠公司曾於110年4月20日致函巴商公司,表示已於103年5月29日收受巴商公司給付之第1期款項,並未於104年5月31日前收受第2期款項美金140萬元,亦為原審所認定,則系爭監造合約後續履行狀況為何?該契約效力如何?上訴人給付系爭投資款是否已全數無法取回?均有未明,原審徒以上訴人自承未依約給付第2期投資款,即臆測上訴人所給付系爭投資款,依系爭第11條約定確有遭日商船廠公司沒收之極高風險,自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之違法。原審未詳予推求藍俊德依系爭協議書應盡之受任人注意義務為何?並據以判斷藍俊德是否已盡其義務,遽謂上訴人主張藍俊德違反受任人之義務均無可採,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亦嫌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226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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