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90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85條第1項之規定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8-13 22:55: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8-14 07:5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金上字第7號


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許金龍與王佶、樫埜由昭、林宗漢共同謀議,由樫埜由昭對外宣稱其出資百分之20,提供係由樫埜由昭以百尺竿頭公司公開收購樂陞公司之資訊,再利用不知情之潘彥州對外規劃設計公司債合約之投資架構,並提出不實之公司債合約,藉此使人誤信公開收購方之百尺竿頭公司負責人樫埜由昭可支付億豪投資公司預定投資百尺竿頭公司48億6,400萬元之增資款,且無資金未到位之重大風險,而參與應賣,其等就前揭資金未到位有重大風險之隱匿行為,屬公開收購詐偽之行為,因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業如前述,則許金龍與王佶、樫埜由昭、林宗漢顯均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前揭方法,加損害於蔡美鈴一節,應堪認定。又蔡美鈴因誤信而作出應賣判斷進而造成損害,核係直接遭受財產上之不利益,屬純粹經濟上損失,且上開損失係許金龍與王佶、樫埜由昭、林宗漢等人之前揭不法公開收購詐偽行為所造成之結果,兩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蔡美鈴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8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許金龍與王佶、樫埜由昭、林宗漢等負連帶給付之責,自屬有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4 01:35 , Processed in 0.021333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