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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規定上訴要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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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4-16 19:45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小上字第 124 號民事判決


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但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定有明文。而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亦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主張原審未闡明上訴人就兩造間所簽訂之學員服務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之定性表示意見,且以兩造未主張之事實作為裁判之依據,有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96條之1第1項、第199條第1、2項規定、辯論主義及證據法則等語,已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符合前開小額程序之上訴合法要件,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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