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971|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協議有效? (公司法第111條)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4-1 21:00: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4-1 21:1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187號


又按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有限公司股東出資額之轉讓,除雙方意思合致外,尚須符合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否則轉讓之約定無效。
 ⒈查鉦泰公司為有限公司,於106年12月18日辦理變更登記後,被上訴人為董事,上訴人為股東,出資額各250萬元,此有鉦泰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原審卷第27頁至第29頁),兩造既已於股東會議決議書簽名用印,表示已同意將各自之250萬元出資額轉讓予林英瑞,林英瑞亦允受兩造各自就出資額之讓與,足見兩造與林英瑞間就出資額之讓與意思表示一致,且已符合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之規定。又股東之姓名及出資額固為有限公司章程應記載事項,惟依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已登記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登記者,僅有不得對抗第三人之效力,並不影響直接轉讓出資額之當事人間之契約關係,故林英瑞基於兩造簽署之股東會議決議書,兩造均同意將出資額讓與給林英瑞,林英瑞應已取得鉦泰公司之全部出資額,至該公司雖尚未辦理章程股東之變更登記,亦僅有不得對抗第三人之效力,尚不影響林英瑞已取得對鉦泰公司之出資額。又林英瑞取得鉦泰公司之全部出資額後,再於109年3月18日簽署股權移轉同意書,將其就鉦泰公司之全部出資額讓與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與林英瑞就出資額之讓與意思合致,被上訴人應已取得鉦泰公司之全部出資額,可資認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4 01:32 , Processed in 0.02063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