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88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債清條例第64條之2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2-27 19:02: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定之。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 第1 項、第2 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第1 項、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
  以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定之(見原審卷第35、426頁),雖未提出任何證據,惟徵以前揭說明及參以113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1.2 倍為19,680元,是抗告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19,680元,堪可憑採。
 ㈢抗告人主張其育有3名子女,每月支出子女扶養費各6,000元乙節(見原審卷第426頁),業據抗告人提出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為證(見原審卷第55、371至407頁),衡酌抗告人之三名子女分別係99年2月12日、99年2月12日、000年00月00日出生,現為14、14、12歲,堪認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現無謀生能力。又依民法第1089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人應與其配偶共同負擔扶養費。據此計算,並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第2 項規定,聲請人主張其每月需支付扶養費18,000元(計算式:6,000元×3人=18,000元),較聲請人本應負擔子女每月消費支出29,520元〈即:19,680元×3人÷2人=29,520元〉為低,應堪採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1 22:54 , Processed in 0.021395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