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13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押租金之性質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1-20 14:40: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20 14:4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字第856號


被上訴人雖主張:上訴人給付租金之義務,與被上訴人返還保證金之義務,並無對待給付關係,上訴人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云云。惟按押租金之主要目的在於擔保承租人履行租賃債務,故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如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履行時,其所交付之押租金,發生當然抵充之效力(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判決意旨參照)。押租金之性質屬於物之擔保,押租金契約為獨立於租賃契約之從契約,其擔保範圍包括租賃關係終了後、租賃物返還前所生之債務(參照黃立主編,民法債編各論﹝上﹞,吳秀明著,第395至397頁,91年初版第1刷)。經查系爭租約第3條第2款既約定,保證金5萬6,000元於租賃關係消滅、交還房屋時,無息返還,足見該保證金之目的在於上訴人履行因系爭租約所生之債務,核其性質屬於押租金,則依上說明,於系爭租約經被上訴人合法終止後,該保證金當然發生抵充欠租之效力。故被上訴人之主張,並不足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1 21:45 , Processed in 0.01908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