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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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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之範圍以起訴書犯罪事實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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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 105上易194

法院審判之範圍,以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為依據,
而所謂
    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指檢察官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記
    載之同一社會事實及與該事實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
    係之起訴效力所及事實而言,且包括檢察官在審理中就起訴
    事實之同一案件補充敘明細節之事實;故倘為檢察官起訴書
    已記載之犯罪事實,即屬已起訴之事實,法院仍應依起訴事
    實認定所應適用之法律,不受檢察官法律意見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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