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934|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發生移審效力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11-16 12:17: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按由子女提起之認領之訴,被指為生父之被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家事事件法第66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㈠先位聲明:確認被上訴人與陳隆祥間親子關係存在;備位聲明:陳隆祥應認領被上訴人。因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先位聲明部分勝訴,上訴人不服上訴,則備位聲明部分亦發生移審效力,若被上訴人之先位聲明無理由,本院應就備位聲明為審理,合先敍明。再查,陳隆祥於民國110年4月19日死亡,上訴人葉錦桂為被繼承人陳隆祥之配偶,陳怡蒨、陳貞夙、陳貞秀、陳怡勳則為陳隆祥之子女(以下合稱上訴人,分別逕稱其名),均為陳隆祥之繼承人,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35頁),依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11-16 12:32:44 | 只看該作者
綜上所述,陳隆祥並無撫育被上訴人之事實,被上訴人主張
    陳隆祥有撫育被上訴人之事實即視同認領,而先位依民法第
    1065條第1 項請求確認被上訴人與陳隆祥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為無理由,此部分原審予以准許,自有未當,上訴意旨指摘
    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然發生移審效
    力之被上訴人備位請求陳隆祥應認領被上訴人部分,因二人
    間確有事實上父女血緣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自應由
    本院將原判決關於確認被上訴人與陳隆祥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部分廢棄改判,駁回被上訴人此部分之請求,並准許被上訴
    人之備位請求陳隆祥應認領被上訴人。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06:43 , Processed in 0.020663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