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09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票據註記是使之無效還是其記載不生效力?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11-12 20:50: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1-12 20:52 編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抗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次按本票應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事項;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分據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4款及第12條定有明文。依此,本票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如該記載內容足使本票債權之行使附有條件或限制,影響「無條件擔任支付」要件,該票據始屬無效,否則依同法第12條規定,僅不生票據法上效力,不因此影響票據本身之效力。查系爭本票正面記載「無條件擔任兌付」之事項,已具備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其上雖另註記「此本票僅供代理清原茶飲履約擔保,不做其他用途」等文字,然此僅在表明相對人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約定系爭本票供作特定法律關係之保證,並限制不得「轉讓」或「移作他用」,尚無附加限制系爭本票提示付款之條件,尚難認與本票無條件支付之性質抵觸,亦不影響系爭本票「無條件擔任兌付」之效力,僅因非屬票據法上所規定之事項,依同法第12條規定,該記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而已,故相對人執此註記抗辯系爭本票無效之情詞,尚無可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1:21 , Processed in 0.020982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