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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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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歸責於……之事由致給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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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1-12 16:04: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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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1-12 16:1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490 號民事判決


保斯靈公司自110年6月15日起,即停止生產系爭牙膏,系爭牙膏原料只應經銷商要求才製造,無在市面上及網路銷售乙事,有該公司出具之證明書可參(見原審卷第246頁),且廖偉成於110年10月18日經李明杰詢問系爭牙膏原料為何無製造日期時答稱「抱歉,公司不做了,以上要配合有難度」、「公司不做了也就是不賣了」、「那就不要勉強他們買了」、「以後客製化的牙膏也不會有標籤」」、「如果客戶介意的話麻煩寄回來…」,有上開「純淨環保無毒」群組可參(見原審卷第197頁),堪認廖偉成自保斯靈公司停止生產銷售系爭牙膏時起,已不能交付有製造日、成分等商品標示之系爭牙膏與李明杰。廖偉成為保斯靈公司之大盤商,李明杰於系爭契約成立時,本預期可自系爭契約所附目錄之產品自由選購系爭牙膏及保斯靈產品銷售,依約並應達系爭契約第3條約定之出貨達50萬元時,兩造始重新議定產品銷售模式,則廖偉成在系爭契約履約期間,因保斯靈公司停止生產系爭牙膏,致李明杰無從以預付之50萬元自由選購系爭牙膏,自屬可歸責於廖偉成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李明杰以本件起訴狀繕本111年5月10日寄存送達廖偉成,經10日生效而終止系爭契約(見原審卷第11頁、第67頁),並解除1018牙膏契約,自屬有據。廖偉成抗辯因保斯靈公司不繼續製造生產,李明杰始不能訂購系爭牙膏,此乃不可歸責於伊之事由,伊無義務退還系爭餘款,李明杰應繼續訂貨至完全扣抵29萬1,104元,契約始為終止云云,尚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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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3-14 12:36:38 | 只看該作者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民法第2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承諾書既為甲○○所親簽,自受其拘束而應依系爭承諾書第1條、第3條約定,甲○○於844地號土地重劃後應無條件提供江聰文、江福來面積各0.0278台甲土地供建築使用,或依江聰文、江福來之請求移轉所有權。又江聰文於84年12月29日死亡,丙○○等6人為其全體繼承人,並就系爭承諾書所取得之權利協議分割為各六分之一。江福來於82年5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庚○○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⒊)。甲○○明知上情,仍將重劃後取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變賣而陷於給付不能,故丙○○等6人、庚○○得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甲○○賠償其等所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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