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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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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1條、第7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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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8-8 07:45: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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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按賭博為法令禁止之行為,其因該行為所生債之關係依民法第71條規定原無請求權之可言,除有特別情形外,縱使經雙方同意以清償此項債務之方法而變更為負擔其他新債務時,亦屬脫法行為不能因之而取得請求權,債務人本得拒絕給付(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421號、81年度台上字第1962號裁判意旨參照)。查上訴人係因擔保賭債之給付而簽發系爭本票,已如前述,而賭博行為依民法第71條、第72條規定,乃法令所禁止,且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揆諸前揭說明,自不生債之關係,被上訴人即不得享有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從而,兩造既為系爭本票之直接前後手關係,依票據法第13條前段規定,票據債務人即上訴人自得以其與執票人即被上訴人間之抗辯事由對抗被上訴人,故上訴人以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賭債,訴請確認被上訴人持有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核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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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8-19 18:14:2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19 18:3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上字第686號



按民法第72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而法律行為是否違反公序良俗,則應就法律行為之內容,附隨情況,以及當事人之動機、目的及其他相關因素綜合判斷之(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530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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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10-14 19:38:1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0-14 19:4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500號



末按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民法第72條定有明文。而所謂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乃指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非謂私法法律行為有何違法、非法規避或迴避上開國家政策之手段存在,即謂該私法法律行為違背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則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豈非簡化為違背任何國家政府政策即足當之,國家政府為特定目的所制訂之法律雖然包含有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之性質,但並不等同為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是以,誠如上述,○○○向被上訴人借用系爭2帳戶從事買賣股票等,縱有規避所得稅法或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第179條第2項之規定存在,但本身係合乎一般經濟秩序之正常交易行為,並不影響國家社會一般利益而有公共秩序之違反,是被上訴人辯稱:上開借名關係違反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應為無效云云,本院無從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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