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691|回復: 3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變更要保人有效?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5-17 13:34:3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5-17 14:2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度重上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主張:伊等與薛雅馨等2人均為薛丁仁之子女,薛丁仁於99年5月21日以己為要保人,薛雅馨為被保險人,向上訴人投保系爭保險。系爭保險契約固於107年8月3日辦理要保人變更為薛雅馨之程序,然薛丁仁自107年8月1日起即因病重意識不清醒,欠缺行為能力,而薛丁仁於107年8月3日死亡,系爭保險要保人地位仍應由伊等與薛雅馨等2人繼承取得,上訴人就系爭保險契約當事人既有爭執,自有確認必要,爰先位聲明:確認被上訴人、薛雅馨等2人與上訴人間就系爭保險之保險契約法律關係存在。如認伊等就系爭保險契約無保險利益,惟薛丁仁於107年8月3日既無行為能力,薛丁仁於當日就系爭保險要保人變更之行為無效,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人仍為薛丁仁。備位聲明:㈠確認薛丁仁與上訴人於107年8月3日將系爭保險契約要保人變更為薛雅馨無效。㈡上訴人應將系爭保險契約要保人回復記載為薛丁仁。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5-17 13:42:35 | 只看該作者
原審就先位聲明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也就是變更要保人行為無效),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答辯:上訴駁回;並追加備位聲明:㈠確認薛丁仁與上訴人於107年8月3日將系爭保險契約要保人變更為薛雅馨無效。㈡上訴人應將系爭保險契約要保人回復記載為薛丁仁。上訴人就被上訴人追加備位之訴部分,答辯聲明:追加之訴駁回。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3-5-17 13:44:59 | 只看該作者
六、本件爭點:
 ㈠被上訴人先位請求確認被上訴人、薛雅馨等2人與上訴人間就系爭保險之保險契約法律關係存在,有無理由?
 ㈡被上訴人備位依民法第831 條準用第828 第3項、第75條、第113 條規定,請求確認薛丁仁與上訴人於107年8月3日將系爭保險契約要保人變更為薛雅馨無效;及上訴人應將系爭保險契約要保人回復記載為薛丁仁(死亡),有無理由


人都死了怎麼回復其為要保人?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23-5-17 14:22:56 | 只看該作者
依上所述,既認上訴人已同意薛丁仁、薛雅馨辦理系爭保險要保人之變更,且該變更程序合於系爭保險契約第23條所定書面之要件,經上訴人於系爭保險保單批註於107年8月3日變更生效,則被上訴人依民法第831 條準用第828 第3項、第75條、第113 條規定,請求確認薛丁仁與上訴人於107年8月3日將系爭保險契約要保人薛丁仁變更為薛雅馨無效,及上訴人應將系爭保險契約要保人回復記載為薛丁仁,均屬無據。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18:07 , Processed in 0.022526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