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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9 16:2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又上訴人及被上訴人黃天恩、黃妙瑩、黃皙淮均未抗辯系爭遺囑指定之分割方法違反特留分之規定,而主張行使扣減權。又系爭遺產之價額合計為74,363,810元(如附表備註欄),兩造特留分比例依民法第1223條第1款規定為1/10,特留分數額為7,436,381元。除黃張平外之四位繼承人分得之遺產價額均已超出特留分數額(如附表備註欄),是系爭遺囑指定之分割方法顯未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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