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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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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上訴利益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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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0-3 07:07: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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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judicial.gov.tw/FINT ... %2c001&ot=print


一、本案基礎事實
    甲與乙簽訂委託通路行銷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約定由乙
    將其商品委託甲於丙之門市上架銷售,乙則應給付委託行銷
    期間之服務費等相關費用(合稱系爭費用)予甲。甲起訴主
    張乙尚積欠伊系爭費用共新臺幣(下同)134萬7417 元未付
    ,爰依系爭合約請求乙如數給付。乙則以:系爭合約尚未終
    止,甲亦未明確報告顛末及結算,依民法第548條第1項規定
    ,不得請求給付系爭費用;又伊委託甲銷售之商品,因甲未
    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過期或需報廢,伊因而受有 126
    萬2622元之損害,若認此一損害金額不可採,上開商品亦經
    會計師查核認列有106萬5851 元之跌價損失,伊得以對甲之
    損害賠償債權,與甲對伊之系爭費用債權互為抵銷等語,資
    為抗辯。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甲之主張為有理由,乙之抵銷
    抗辯為不可採,而判命乙給付甲134萬7417元本息。

二、併提案之法律問題
    若乙就其所受不利判決全部提起上訴,試問應如何計算其上
    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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