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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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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第三審的上訴利益150萬元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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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8-5 23:23:3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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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 ... 28%2c1&ot=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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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8-6 08:51:29 | 顯示全部樓層
g3 109/2882
按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對經裁判之抵銷數額,既明定有既
  判力,其因該部分判決所生法律上之效力,而受不利益之當事
  人,就該部分判決自有上訴利益,不受原判決主文形式上為准
  駁宣示之拘束。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判命其給付新臺幣(下同
  )52萬2,989 元本息部分及抵銷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而其主
  張抵銷之數額122萬7,689元既經原判決諭知有理由,並於抵銷
  後,為其上開給付部分敗訴之判決,故將該給付與經裁判之抵
  銷金額合併計算,顯已逾同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之上訴所得受
  之利益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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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8-7 19:42:0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8-7 19:47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抗字第 1446 號民事裁定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 ... 19%2c1&ot=print

查系爭
    訴訟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前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之
    計算,應以系爭土地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而計算上訴利益
    ,則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定之,是抗告人就
    原審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僅為 150萬元,未
    逾 150萬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原法院以:抗告人
    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 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其上訴
    為不合法等詞,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第三審上訴。經核於法並
    無違誤。抗告意旨雖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依
    民法第861條規定,包含原法院所認定兩造間存在之150萬元
    借款債權本金、遲延利息432萬元、違約金432萬元及應負擔
    之訴訟費用額,合計高達1,042萬餘元,已逾150萬元,屬得
    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云云,指摘原裁定認定本件上訴利益未逾
    150萬元為不當。惟查,系爭土地所擔保之債權額為250萬元
    ,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土地登記謄本可稽(見一審調解卷
    第28頁,一審訴字卷第177頁),民法第 861條第1項前段所
    定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
    實行抵押權之費用等項,不過係就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時,
    所得優先受償之範圍除主債權額外,尚及於利息、遲延利息
    等附隨債權予以補充規定,與訴訟標的或上訴利益價額之核
    定無關,抗告人執此遽謂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已逾 150萬元
    ,不無誤會。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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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8-7 19:46:13 | 顯示全部樓層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度上字第 286 號民事判決  (上述裁定之原審判決150萬的債權存在有抵押權,因此上訴利益為150萬元,而未逾150萬元)


⒉被上訴人因積欠上訴人150萬元,為擔保上開債權,而設定
    250萬元之系爭抵押權,惟其債權額僅有150萬元,另100萬
    元係為洪世雄而虛增,則系爭抵押權於150萬元之範圍內為
    系爭抵押權所保障,逾此部分之金額,非系爭抵押權所擔保
    之範圍,且已妨害被上訴人之所有權。被上訴人以其權利受
    侵害為由,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物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
    ,訴請上訴人塗銷逾150萬元部分,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逾此金額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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