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216|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4-17 22:47:0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17 22:4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上更一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固抗辯:系爭持分證既於89年11月5日簽立,則上訴人之借名標的物返還請求權時效業已消滅等語。惟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與柯○艶間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借名登記關係,係於柯○艶102年4月5日死亡而消滅,上訴人自斯時起始可行使借名標的物返還請求權,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請求權時效,應自102年4月5日起算,故上訴人於106年12月18日提起本件訴訟,其請求權自未罹於15年之時效期間,被上訴人是項抗辯,自無理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05:31 , Processed in 0.023625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