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87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車禍事件對勞動力減損的鑑定報告有二份,採那一份?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4-3 00:06:3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3 00:1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度重上字第 127 號民事判決


本院審酌107年鑑定係於107年11月27日為之,距系爭事故發生時約3年9月餘,被上訴人經此段期間治療,症狀應已固定,處於可合理判斷其勞動能力因系爭事故所受傷勢減損程度之狀態,於斯時進行勞動能力減損鑑定,除較貼近被上訴人經治療後之身體復原狀態外,另一方面,也較能排除系爭事故造成傷勢外之其他因素(如被上訴人年齡、體質、身心狀況、日常生活習慣、社交互動狀況等)對勞動能力減損之影響程度,而110年鑑定係於110年7月13日為之,與系爭事故發生日已相隔6年5月餘,距107年鑑定時亦已有2年6月,客觀上顯更無從排除前述其他因素對被上訴人勞動能力減損之影響,加以110年鑑定意見提及:「由於中樞神經症狀之生活功能敘述為個案自述,無病歷紀錄可參,實際生活狀況也無法客觀觀察,因此,此部分評估有可能因個案敘述而高估之不確定性。另視覺部分,則可能因個案情況進步或惡化,在不同的時間點評估會有差異」等語,認為107年鑑定結果,較符合被上訴人因系爭事故受傷所導致之勞動能力減損情況。是以,被上訴人因系爭事故所受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為77%一節,堪予認定,被上訴人抗辯其勞動能力減損達92%云云,委無足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1 22:09 , Processed in 0.018362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