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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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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聲明、移審效、遮斷效、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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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2-2-9 20:55:1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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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 110/1852



按:⑴上訴係對原審判決不利於己部分聲明不服,請求上級審
  法院將該部分廢棄或變更之謂。上訴之提出,依上訴不可分原
  則,原判決之全部均生移審效及遮斷效,惟此原則仍受上訴聲
  明之拘束,非於上訴審中擴張不服聲明或附帶上訴,上訴審法
  院不得就未聲明不服部分為審判,並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拘
  束。上訴不可分原則,固認一部上訴全部移審,但移審範圍並
  不等於審判範圍。亦即,言詞辯論應在上訴聲明範圍內為之,
  判決不得逾越上訴聲明範圍;上訴有理由,應於上訴聲明範圍
  內廢棄或變更原判決,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5條第1項、第 450
  條規定自明。又上訴人之上訴無理由時,僅能駁回其上訴,不
  得更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此為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不利
  益變更禁止原則係源於聲明拘束原則,亦為上訴之本質,因上
  訴係為自己之利益而聲明不服,不得使之更受不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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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2-9 21:19:26 | 只看該作者
上訴論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末查
  ,原判決駁回上訴人求為確認系爭法律行為均不存在,許光武
  應塗銷系爭登記之先位聲明,既因上訴有理由,經本院廢棄發
  回,為免裁判矛盾,爰將備位第一、二聲明之訴併予廢棄發回
  ,惟上訴人第一備位之訴經原審判決勝訴部分,既未經許光武
  聲明不服,自不得為更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又第二備位之訴
  與該第一備位之訴有無同時併存可能,案經發回,應注意及之
  。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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