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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的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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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2-31 15:24: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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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2-31 15:2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235 號民事判決

系爭契約內容為上訴人以每口30萬元,向○○公司預付貨款8口即240萬元,○○公司並贈送8張價值共12萬元之涵碧樓住宿券,如不使用住宿券亦可折抵貨款(有關涵碧樓住宿券可折抵貨款部分,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內),預付貨款則直接抵充將來進貨之應付貨款,就○○公司而言,其給付總額自始確定為價值240萬元之貨品,僅係於上訴人請求給付時,再依上訴人選擇之貨品、數量分期給付履行,並將該貨品之貨款,自預付貨款中扣除,本質上仍為單純的買賣契約,被上訴人既係承擔系爭契約,其定性自仍為單純的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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