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1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已嫌速斷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11-6 09:16: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g3 110/2427


惟查林泇賝係依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3項之約定,將系爭房地
    移轉與洪依瑩指定之被上訴人,並上訴人於乙買賣契約簽訂
    前之107年11月13日至同年月17日間,有給付8筆共300 萬元
    款項與被上訴人,為原審認定之事實。而依證人黃群叡證述
    :該8 筆款項,係上訴人用以清償其對洪依瑩之債務等語(
    見一審卷第204 頁)。果爾,上訴人將上開款項給付與被上
    訴人,洪依瑩亦認已生清償債務效果。又黃群叡於系爭房地
    移轉與被上訴人後之108年5月28日,猶與上訴人協商系爭房
    地價款之給付、過戶事宜,業據上訴人提出光碟及部分談話
    譯文(見一審卷第94、96至100 頁)為證。而依黃群叡就當
    日簽訂系爭補充約定之經過,證述:「我跟林泇賝約定在10
    8年7月28日之前林泇賝必須把尾款還有尚欠的期款還有銀行
    的貸款清償後,我們才願意辦理房屋買賣過戶」等詞(見一
    審卷第204 頁及背面),其與洪依瑩於乙買賣契約簽訂後,
    似仍積極關涉、支配該契約之履行。若此,上訴人主張被上
    訴人僅為洪依瑩之人頭,其於附表所示108年1月4 日至同年
    月26日給付與洪依瑩之5 筆款項,係用以給付乙買賣契約之
    價金云云(見原審卷第160 頁),是否毫無足採,非無再予
    斟酌之必要。原審就此未詳加審究,遽以上訴人係將上開款
    項給付與洪依瑩,即認與乙買賣契約無涉,已嫌速斷。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2:47 , Processed in 0.019771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