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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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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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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10-11 11:28:00 | 只看該作者
g2: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被上訴人為系
    爭商標權人,其以上訴人所註冊之被控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0
    條第1項第10款、第11 款規定,提出異議,經智財局審定異
    議成立並撤銷被控商標之註冊,上訴人所為訴願、行政訴訟
    均已敗訴確定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系爭商標以數字「
    101」與中英文「台北」、「TAIPEI」或101建築體圖形組合
    而成,已成為國人普遍認識熟悉且知名度及識別性極高之商
    標,並經智財局於96年5月23 日審定書認定為著名商標,尤
    其「101」更是消費者耳熟能詳之表徵,屬系爭商標之顯著
    部分,而被控商標經整體觀察,在後之中文「名品會」,為
    傳達有關名品聚集之意涵,用於指定服務上識別性,應以
    起首粗字體設計之數字「101 」於外觀較為醒目,為消費者
    辨識商品或服務來源之主要部分,其與系爭商標之「101 」
    部分完全相同,僅字型有些許差異,於整體外觀、觀念,均
    極為相彷,而構成近似商標。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
    務類別包括:百貨公司、購物中心、服飾品零售、首飾及貴
    金屬零售,而被控商標則使用於網路或社群媒體上之精品銷
    售,銷售物品包括手提包、皮包、香水、服飾、手錶等,為
    百貨公司、購物中心多有銷售之商品,堪認被控商標所使用
    之服務,已在系爭商標所指定使用之服務範圍內,自屬類似
    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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