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95|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徵信作業是否落實與大昌期貨損害之關係?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10-2 11:12: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0-2 11:14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257 號民事判決  (下同)


而期交所函附之選案查核報告已記載:被上訴人辦理陳
宣寰之開戶徵信作業,未請陳宣寰詳實填具徵信資料,及陳宣寰
違約金額與開戶填具之財務狀況顯不相當,被上訴人徵信審核作
業未落實,涉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期交所業務規
則第21條第3項規定等語(見一審卷第357頁);陳宣寰復辯以:
如果被上訴人確實徵信,伊即無資格開戶,也不會發生本案等語
(見同上卷第406頁)。果爾,被上訴人受有系爭款項未獲償之
損害,能否謂與被上訴人對陳宣寰未落實徵信審核作業無關?原
審未遑闡明使當事人為必要之陳述、舉證及辯論,所踐行之訴訟
程序即有重大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自屬違背法令。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10-2 11:13:06 | 只看該作者
倘被上訴
人對陳宣寰之徵信審核作業有過失,其與系爭款項未獲償之損害
間原因力之強弱如何?法院應否依職權減輕或免除上訴人之賠償
金額?均非無進一步研求之餘地。原審未詳加調查審認,遽以上
述理由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不免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
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14:01 , Processed in 0.021435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