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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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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義失衡及衡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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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9-18 15:30:1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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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據證人詹欣誦即被告永烜公司業務部經理到庭具結證稱:系爭合約最終確認契約條款的人是永烜公司總經理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㈡第135頁),可知系爭合約係由被告永烜公司具有決策公司事務之人負責審閱,衡情其就合約內各條款理應審慎詳閱後再行簽定,且依其職務身分,亦應注意及此,而被告永烜公司未舉證證明其於客觀上有何不知或無可得知驗收條款存在之情事,則系爭合約既經被告永烜公司同意並簽章其上,被告永烜公司自應受契約約定之拘束,縱日後契約履行之結果,致雙方權義失衡,僅屬得否依衡平原則予以評價並適當解釋契約之範疇,非得於簽約後任意否認系爭合約關於驗收期日約款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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