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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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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判斷法則或整體公平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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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8 09:0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上字第 833 號民事判決

再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董事對公司負受託義務,其內涵可區分為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在不涉及利益衝突之情形下,就董事所為商業決策,推定董事無利害關係且具獨立性,在資訊充足情況下,基於合理注意、善意且真誠地相信其所為之行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原則上透過商業判斷法則,使主張損害賠償之人負舉證之責推翻此一推定,以減少對公司董事不當行為、管理決策之干預,避免肆後對董事之決策與商業判斷任意指摘,不利於商業經營效率及法律管制成本效益。反之在利益衝突情況下,為保護股東之權益,則採較嚴格之司法審查,排除商業判斷法則之適用,改採整體公平性審查,由董事先舉證證明交易之整體公平,以確保交易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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