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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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第63條之告知後同意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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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7-24 15:08:0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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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7-24 15:10 編輯

按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
      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
      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
      ,始得為之。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
      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
      、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療法第63條第1
      項、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此即學說上所謂「告知後同意
      法則
」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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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7-24 15:10:2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7-24 15:3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醫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下同)


又所謂告知說明義務,當以實質說明為必要,若未為實際之告知說明
      ,徒令病人或其家屬在同意書上自為簽名,尚難認已盡告
      知說明之義務;惟此非表示書面之說明或同意均無效力,
      仍應視個案客觀具體情形,如履行告知說明義務時之說明
      方式、內容,復參酌病患本人或其親屬之智識程度、理解
      能力,暨對個別醫療行為之瞭解程度等,以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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