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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請求分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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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7-9 08:02:5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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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7-9 08:06 編輯

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1634 號民事判決


末查,繼承人請求
    分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應
    依民法第 759條規定辦妥繼承登記,始得為之。應成功於本
    件訴訟主張未喪失繼承權,且已依法行使扣減權,回復其特
    留分權利,而按其特留分比例與應微一公同共有系爭遺產,
    惟應微一有無已依系爭遺囑辦理繼承登記,尚不明瞭,倘已
    辦理且侵害應成功之特留分,是否應併為請求其塗銷該繼承
    登記,並經應道春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得為遺產分
    割之裁判?於此情形,應成功所為聲明是否尚有不完足之處
    ,案經發回,應一併注意及之,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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