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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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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現況交付與瑕疵擔保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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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6-29 19:44: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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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29 19:49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77 號民事判決


系爭契約第15條其他約定事項特別約定「雙方約定並同意依
    簽約時現況點交買方,賣方不負任何瑕疵擔保之責」(見本
    院卷第79頁),而原告並未舉證被告於買賣時明知系爭土地
    部分遭鄰房圍牆無權占有且故意不告知,業如前述,依民法
    第366 條規定反面解釋,該特約自屬有效。又原告於簽約前
    既已至系爭房地現場詳細檢視,並已確認系爭房地現狀,而
    已足得知鄰房設有圍牆,並與被告特別約定其同意被告僅應
    依簽約時標的物現況點交系爭房地,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而
    免除被告之瑕疵擔保責任,則被告既於107 年7 月4 日將系
    爭房地點交原告,有房地產權點交書可考(見本院卷第297
    頁),而已依約按簽約時標的物現況交付系爭房地予原告,
    依該特約,被告自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又該特約約定免除被
    告瑕疵擔保義務之範圍,並未排除鄰房圍牆無權占有系爭土
    地情事之適用,原告主張該特約約定被告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之範圍不含鄰房圍牆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之情形云云,委無可
    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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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6-29 19:44:49 | 只看該作者
綜上,被告既未保證系爭土地無遭他人無權占有,亦無故意
    不告知系爭土地部分遭鄰房圍牆無權占有,而兩造既已以有
    效之特約免除被告之瑕疵擔保義務,則原告依民法第360 條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要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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