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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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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18 10:13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711 號民事判決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此
      為民法第179條所明定。惟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
      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
      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
(最高法院61年度台上
      字第1695號裁判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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