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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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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對廠商的融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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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6-11 09:01: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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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11 09:42 編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51 號民事判決


d:
是被告非因承認係爭還款協議書之效力方對原告清償借款,而係基於既有之企業融資借貸關係,而對原告清償借款。


j:
依上開事實,兩造表面上通謀虛偽所定之契約為合作承攬契約,實際為融資借款契約,定按民法第87條「①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②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之適用,準此,本件應定性為通謀虛偽之合作作承攬契約,其所隱藏之真實契約為雙方融資借款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即應適用融資借款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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