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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之債的成立要件及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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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6-7 19:22: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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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7 19:32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7346 號民事判決


次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及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且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對於其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23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債權人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者,雖僅須證明該債務不履行所由生之契約存在及其權益遭受侵害與損害之發生,債務人如欲免責,則須就債務不履行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造成,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是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所具備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倘不能盡其舉證責任時,即應承受不利益之結果(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0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依前揭法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必須由原告先行證明兩造間債之關係存在、被告依據兩造約定陷於不完全給付或給付不能之情形、原告因而受有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權利發生要件事實,否則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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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6-8 08:34:46 | 只看該作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7026 號民事判決


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第481號裁判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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