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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人主張時效利益可免一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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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29 13:3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177 號民事判決




法官下標(判決式體裁): 扣除鄭魁瑋之內部分擔額15萬元後,上訴人得請求蕭麗君賠償之金額為15萬元。

    1.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民法第185條第1項、第280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此觀民法第276條第2項準用第1項規定即明。是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不論該債務人是否援用時效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均得援用該債務人之時效利益,就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主張免責。

被上訴人發生婚外情而侵害上訴人配偶權,係屬共同侵權行為,其等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應就上訴人所受30萬元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復無法律及契約另訂之內部分擔比例,應依民法第280條前段規定平均分擔義務,則鄭魁瑋、蕭麗君內部分擔額各為15萬元。上訴人對鄭魁瑋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對蕭麗君之請求權尚未罹於消滅時效,業如上㈡所述,依民法第276條第2項準用第1項規定,蕭麗君得援用鄭魁瑋之時效利益,是上訴人得請求蕭麗君賠償之金額,須扣除鄭魁瑋之內部分擔額15萬元,經扣除後,上訴人得請求蕭麗君賠償之金額為15萬元(計算式:30萬元-15萬元=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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