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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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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意指摘原告主張上情是空穴來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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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25 18:27 編輯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23號


負責為被告管理貨物進出之環華豐公司林立信協理改稱因雙方間尚有債務未清,故拒絕原告取回,嗣被告委託之陳世英律師雖於該日晚上23時許又來電通知原告得於翌(18)日前往取回,但隔日上午,林立信復以簡訊告知因有款項未入,故拒絕原告前去取回等情,業經證人即田中玉之助理杜澤灝證述綦詳(見本院卷㈡第285至287頁),核與其於104年7月20日寄送予原告訴訟代理人林三加律師之電子郵件內容相符(見本院卷㈡271頁),堪信上開情節非多年後始臨訟杜撰,且衡情原告當時既已主動終止契約,並指派杜澤灝處理此事,若非被告拒絕原告取回櫃上物品,原告焉有不予置理而甘受違約處罰之必要,堪信證人杜澤灝前揭證詞應然屬實。再以證人林立信及環華豐公司法務李旻燕到庭後均證稱對於原告當時為何未取回櫃上物品之原因已不復記憶等情(分見本院卷㈡第288、289頁),陳世英律師亦表示其係不記得有無致電證人杜澤灝請其前來取回,但無意指摘原告主張上情是空穴來風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88、289頁),均不足以推翻證人杜澤灝上開證述之憑信性,自無從佐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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