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92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同時履行抗辯權要即早行使

[複製鏈接]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720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5-25 18:20: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25 18:27 編輯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23號


被告又抗辯其得以原告空櫃之行為,而就應付貨款義務行使同時履行抗辯云云,惟按債務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者,在未行使此抗辯權以前,仍可發生遲延責任之問題,必須行使以後始能免責(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意旨參照)。綜觀兩造於104年5月29日契約終止前之相關往來郵件內容(見本院卷㈠第20至28頁),均未見被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依前揭說明,被告於原告終止契約後,自無從再依民法第264條規定主張免責,前揭抗辯自無足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5-18 03:03 , Processed in 0.019453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