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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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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人的時效利益對其他債務人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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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1-5-24 09:08:0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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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24 09:09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83 號民事判決

然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
    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債權人
    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
    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
    任。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
    用之。」、「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此於民法第273 條第1 項
    、第276 條第2 項、第1 項、第280 條定有明文。是連帶債
    務就消滅時效已完成之債務人應分擔部分,他債務人既同免
    其責任,則於命他債務人為給付時,即應將已罹於消滅時效
    之債務人應分擔之債務額先行扣除,不問該債務人是否援用
    時效利益為抗辯,而異其法律效果,始能避免他債務人於給
    付後,再向該債務人行使求償權,反使法律關係趨於複雜及
    剝奪該債務人所受時效利益之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
    775 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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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5-24 09:08:37 | 只看該作者
準此,本件原告雖係於100 年
    10月4 日發現光碟時,因不認識影片或照片內之女子,而係
    至100 年10月10日經詢問其夫鄭利民後始知悉被告為本件賠
    償義務人,並已於民法第197 條之二年時效期間內對被告起
    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其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無
    全部罹於時效。然原告對於與被告負連帶債務之共同侵權行
    為人鄭利民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則顯應於101 年10
    月4 日發現光碟內之照片或影片時即已知悉鄭利民之侵權行
    為及賠償義務人,且其迄今並無對鄭利民為任何民事請求或
    訴訟,故原告對鄭利民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應已完成。則依前
    開民法第276 條第2 項、第1 項之規定,於消滅時效已完成
    之連帶債務人即鄭利民應分擔之部分,他連帶債務人即被告
    亦同免其責任。從而,被告抗辯因原告對連帶債務人鄭利民
    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時效完成,則就鄭利民應分擔
    之2 分之1 部分,原告即不得再向被告請求等語,於法即無
    不合。是本件經扣除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之連帶債務人
    之鄭利民於本件共同侵權行為所應分擔之2 分之1 責任後,
    原告僅得向被告請求賠償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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