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880|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消費借貸之催告及遲延利息起算點

[複製鏈接]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720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5-16 20:14: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16 20:17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519 號民事判決



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
    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又給付無確定期限
    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478 條、第2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於貸
    與人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仍未給付者自期限屆滿
    時始負遲延責任,除另有約定遲延利息之利率者外,應按法
    定利率計算支付利息(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08 號判
    決意旨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720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5-16 20:16:41 | 只看該作者
經查,原告前因持系爭借據請求被告清償系
    爭借款,遭被告提出上開偽造文書案件之刑事告訴,業經認
    定如前,足認被告並未清償系爭借款,則原告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借款,核屬有據。又兩造就系
    爭借款並未約定清償期,乃原告所自承(見本院卷第31頁)
    ,並有卷附系爭借據影本可參,是系爭借款為未定返還期限
    之借款。而原告固主張:其於106 年1 月1 日有向被告請求
    清償系爭借款云云,然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尚難認為有據;
    惟稽之原告於106 年10月30日曾持系爭借據至被告之工作地
    ,要求被告清償系爭借款,嗣後被告始對原告提出上開偽造
    文書案件之刑事告訴等情,
業據兩造於偵查中陳述明確(見
    偵字卷第2 頁背面、第10頁背面),應認斯時已生催告之效
    果,於經過一個月之相當期限即106 年11月30日止,應認此
    未定期限之消費借貸已經催告屆期,被告迄未清償,應自翌
    日(106 年12月1 日)起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就系爭借
    款請求自106 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
    ,洵屬有據;逾此範圍之利息請求,則屬無據。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5-17 10:27 , Processed in 0.021203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