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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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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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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262 號民事判決

另被告雖復以:原告於另案假扣押事件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
    議書載有「全部處分後均分」等內容,係屬不實記載,故無
    從證明系爭協議存在之事實,且兩造之父魏皆得死亡時,被
    告未獲分配遺產,故魏顏富始表示由被告單獨繼承系爭房地
    云云,並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乙份為憑(見審查卷第203 頁
    )。而經本院調取系爭房地申辦分割繼承登記時所檢附之遺
    產分割協議書(見院卷第363 至365 頁)到院進行核對後,
    固可認定原告於另案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與系爭房
    地申辦分割繼承登記時所檢附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有所不符之
    事實,惟本件依前述證據資料既已足以認定系爭協議存在之
    事實,則原告於另案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縱有不實,
    亦不影響本案認定;又被告是否曾獲分配魏皆得遺產,與兩
    造間是否曾協議由被告單獨繼承屬於魏顏富遺產之系爭房地
    ,二者間尚無論理上必然關係,故即令此情屬實,仍無從推
    論全體繼承人同意由被告單獨繼承系爭房地之事實,故被告
    上開所辯,仍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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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5-3 13:58:20 | 顯示全部樓層
職是,兩造間存有將系爭房地借名登記至被告名下,及平均
    分配買賣價金之系爭協議等情,既經本院認定如前,而系爭
    房地出售後扣除相關稅費後餘款為所餘價金7,937,117 元一
    節,亦為兩造不爭執,則以上開價金平均分配後,原告請求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1,587,423 元【計算式:7,937,117
    元×1/5 =1,587,42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自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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