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38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懲罰性違約金是否過低?需實質認定。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4-22 22:49: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1407 號民事判決


再按法院於依民法第252 條規定審酌違約金有無過高情
事而應否予以酌減時,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
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就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所得
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之標準。原審認定系爭合約第7條第2項第
1 款為懲罰性違約金約定,且廣涵公司受有系爭技術資訊揭露之
損害,惟未查明廣涵公司因而受有損害額為何;且原審認光弘公
司違約情節包括光弘公司以自己及閻京如名義申請系爭專利,而
未交由廣涵公司執行專利申請,亦未將其共同列名為申請人,並
認光弘公司違約情節重大等,竟未審酌廣涵公司是否因此而受有
損害及其損害額?及光弘公司如能依約履行債務時,廣涵公司受
有何利益?亦未說明酌減之依據,逕以前揭理由,酌減違約金為
300 萬元,並嫌疏略。兩造上訴論旨,各自指摘原判決不利於己
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均為有理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15:41 , Processed in 0.02010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