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216|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遺產分割協議與無償行為

[複製鏈接]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720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4-1 20:53: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4-1 22:11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24 號民事判決


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
    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前
    段定有明文。所謂無償行為,單獨行為或契約均屬之。次按
    ,繼承權固為具有人格法益之一身專屬權利,惟於繼承人未
    拋棄繼承,本於繼承與其他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時,該公同共有權已失其人格法益性質,而為財產上之權利
    ,從而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係公同共有人間就公同共
    有物所為之處分行為,倘全部遺產協議分割歸由其他繼承人
    取得,對未分割取得遺產之該繼承人而言,形式上係無償行
    為,若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實現,債權人應得提起民法第244
    條第1 項之撤銷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 年法律
    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 號、10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7 號審查意見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720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4-1 20:55:0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4-1 22:10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24 號民事判決


且繼承權之拋棄,固不許債權人依民
    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撤銷之,惟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
    人於法定期間否認繼承對其發生效力之意思表示,即消滅繼
    承效力之單獨行為;而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係於繼承
    開始後,未於法定期間拋棄繼承權,嗣就其已繼承取得之財
    產予以拋棄,與拋棄繼承權之性質迥然有別
,如拋棄因繼承
    所取得之財產,而將繼承所得財產之公同共有權,與他繼承
    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倘因而害及債權者,債權人自得
    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行使撤銷權(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
    字第1650號判決意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5-18 00:12 , Processed in 0.022157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