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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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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來給付之訴的催告與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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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
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
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
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二百
二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依上規定,債務人固於債權人得請求
給付時,經催告而未為給付始負遲延責任,惟債權人就將來之給
付有預為請求必要,而提起將來給付之訴,該起訴狀繕本之送達
,本寓有催告債務人於將來應為給付時為給付之意思,倘債務人
受催告而於將來應為給付時仍未為給付,是否無須於該應為給付
時起負遲延責任而給付遲延利息?亦非無進一步研究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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