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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保證金是不是違約金?和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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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3-5 10:49 編輯

按當事人為督促履約,約定債務人於一定違約情事發生時,即應
為一定金錢給付或債權人得沒收保證金或不予返還者,乃違約金
之約定,自有民法第252 條規定之適用,此與該保證金之性質究
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係屬二事。查土地處分辦法第8 條規定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承購之核准,其
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主管機關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一於接獲核准承購通知書後,放棄承購。二逾期未繳清價金或開
發管理基金」;用地出售要點第25點規定:「申請人於接獲本府
核准承購通知之日後,放棄承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清價款或產業
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經取消承購資格者,其原繳申購保證金不予退
還,解繳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且申購人依用地出售要
點第9 點規定繳納申購保證金,旨在於擔保申購人踐行申購程序
時願遵守出售要點須知,於申請核准後,依申請之條件履行承購
之義務,避免申請人任意放棄承購,復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則
能否謂上開不予發還申購保證金之約定非屬違約金之約定?即非
無進一步研求之必要。又用地出售要點第22點規定:「……核准
承購後,本應通知申請人依下列方式繳款:㈠土地售價:⒈第一
期款:按承購土地售價20% 計算(原繳申購保證金無息抵充)…
…」,且被上訴人於107 年2月5日發函通知上訴人核准申購,並
要求上訴人繳交第一期款時,亦於該函文說明欄第3 項載明:「
……按承購土地售價20%繳交第一期款1億1,218萬8,275元整(原
繳申購保證金1,682萬8,242元整無息抵充),本期應繳金額為9,
536萬0,033元整」(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卷第152 頁),似見被
上訴人於同年5 月10日撤銷原核准之承購前,已將系爭保證金抵
充第一期價款,則原審遽認上訴人獲核定申購後未曾繳付價金,
推認兩造間無充作違約金之約定,亦有認定事實與卷內證據資料
不符之違誤。
究竟上訴人於申購前繳交申購保證金之目的為何?
用地出售要點第22點所定原繳申購保證金無息抵充第一期款,及
第25點關於上訴人於接獲核准承購通知書後放棄承購,或逾期未
繳清價金時,被上訴人即不退還原繳之申購保證金,是否非屬違
約金之約定?均待深究。乃原審未遑推闡明晰,逕以系爭保證金
非屬違約金為由,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不免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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