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6057|回復: 5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給付不能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2-22 22:26:2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22 22:29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從而,原告既經衛生福利部裁罰勒令停止藥品批發及零售,於該期間自不具合法藥商之資格,無從履行契約給付義務,核屬給付不能之情形,被告於106年11月7日終止系爭契約,應生合法終止之效力。嗣後原告已無請求被告履行契約義務之權利,自不得據以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及107年度預期營業毛利745萬6,549元,是原告本訴部分請求,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3-21 10:34:44 | 只看該作者

本件被上訴人(按: 在G3的判決中,第一段寫被上訴人主張代表第一審的原告是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九十一年結婚,嗣伊父陳○甲將
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巷○○號十四樓
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以低於市價之價格售予兩造,並登記在上
訴人名下,實為兩造所共有。而為維護婚姻美滿,保障伊權益,
兩造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簽立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約定
上訴人若發生婚外情,應無條件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
。伊嗣於一○○年二月發現上訴人與訴外人嚴○○發生婚外情,
且有通姦行為,乃要求上訴人依約為移轉登記,詎上訴人已將該
房地移轉至其父李○甲名下,而為給付不能,應賠償相當該房地
市價之損害等情,爰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求為命
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一千一百七十萬三千二百二十八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1-3-27 16:08:45 | 只看該作者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1081 號民事判決



又所謂給付不能,係指於履行期屆至時,
債務人無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之情形。許文鼎依系爭契約固有履
行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建案買受人之契約上義務,惟依
一般預售屋買賣實務,土地出賣人係於合建房屋興建完成後,始
負有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建案買受人之義務,
許文鼎於系爭土
地遭查封時,上開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之義務是否已屆清償期,
攸關許文鼎之給付義務是否因系爭土地遭查封而陷於不能,核屬
許文鼎重要之攻擊方法,自不能恝置不論。乃原審未詳查審認,
遽以許文鼎不能履行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予建案買受人之契約上
義務,已陷於給付不能之狀態為由,逕認樺資公司於104年9月25
日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係合法有效,並得請求許文鼎賠償其
所受損害,而為許文鼎不利之論斷,自有可議(惟樺資公司於10
6年9月15日另以系爭土地業經忠泰公司拍得為由解除系爭契約,
是否合法,應併予釐清)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21-4-1 07:47:13 | 只看該作者
民法上所謂給付不能,係指依社會觀念,其給付已屬不能者而言。所有權屬於他人之物,出賣人固不能將其所有權移轉與買受人,故在出賣人取得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以前,倘無請求該他人將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出賣人之權利;或逕行移轉於買受人之權利存在,則移轉該物所有權於買受人之義務,即屬不能給付(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71號裁判意旨參照)。系爭投資協議約定之本旨,實為上訴人將原屬他人所有之住8或住15抵費地內之200坪土地,售予被上訴人,其性質為出賣他人之物。而該住8、住15抵費地,業經揚景公司分別移轉與甘信男及黃建聚指定之林美秀,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㈠卷第126頁)。上訴人並未主張或證明其對甘信男、黃建聚或林美秀有請求移轉該住8或住15土地之權利,則依上開說明,其移轉系爭投資協議約定之土地與被上訴人之義務,即屬給付不能。從而,上訴人抗辯系爭投資協議依民法第225條、第266條規定已經消滅,並無可取。其不能使被上訴人取得住8、住15之抵費地,應負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可以確定。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5#
 樓主| 發表於 2021-7-8 08:29:5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7-8 08:32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766 號民事判決  (下同)


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
    賠償損害。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按除依法院
    確定判決申請移轉、設定或塗銷登記之權利人為原假處分登
    記之債權人外,土地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
    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
    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41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是不動
    產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後,在未為塗
    銷登記前,登記機關既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則對
    該不動產相關權利登記之請求,即處於給付不能之狀態,法
    院自不得命為該相關權利之登記。(最高法院70年度第18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㈡意旨、72年度台上字第3874號、102 年台
    上字第1910號等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給付不能,係指於
    履行期屆至時,債務人無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之情形(最高
    法院109 年台上字第1081號判決意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6#
 樓主| 發表於 2021-7-8 08:31:10 | 只看該作者
經查,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 分之1 ,業經蔡昀臻聲請
    桃園地院民事執行處實施查封在案,且迄今仍未撤銷等情,
    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予認定。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1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在法院撤銷查封前,登記機關不得許被告申
    請移轉登記,即被告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 分之1 已
    喪失處分之權能,即處於給付不能之狀態。又系爭土地所有
    權應有部分2 分之1 均遭蔡昀臻聲請桃園地院查封,係因蔡
    昀臻主張被告積欠其債務之情,姑且不論蔡昀臻該主張是否
    屬實,惟被告積欠債務未予清償致財產遭債權人聲請查封,
    自難認不可歸責於被告。又原告前案請求移轉登記系爭土地
    所有權應有部分4 分之1 之價值為37,801,300元,業據其提
    出誠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報告書為證(見本院卷
    第58至60、111 至763 頁),亦堪認定。從而,原告依民法
    第226 條第1 項訴請被告給付原告37,801,300元,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17:17 , Processed in 0.024728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