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23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民訴第476條及模索證明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2-18 22:50:1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8 22:51 編輯

[size=15.1581px]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2851 號民事判決

又第三審法院
  係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
  定有明文,系爭病歷既未經原判決引為事證使用,縱經閱覽引
  用,核屬新攻防方法,本院亦無從斟酌。上訴人於本院聲請閱
  覽系爭病歷,核無必要,尚難准許。此等病歷涉及被上訴人之
  隱私,應權衡被上訴人隱私之保護、真實發現之必須性、上訴
  人程序之正當利益存在與否及避免摸索證明等因素,案經發回
  ,系爭病歷給閱與否,宜由事實審本諸上開說明,注意及之,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3:19 , Processed in 0.020267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