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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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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再論假扣押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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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3 23:08:5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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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假扣押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
    決確定以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
    執行而設,是所謂債權人者,係指主張債權之人而言。受理
    假扣押聲請之法院,從形式上審查,如認債權人之請求顯非
    正當(如當事人不適格或顯然與法律規定有違等)時,雖得
    據以駁回假扣押之聲請,然如債權人主張之債權能否成立,
    尚待本案辯論後判決者,即非假扣押裁定程序所應審究,法
    院不得遽然駁回該假扣押之聲請(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
    第374 號、108 年度台抗字第378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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