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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本院卷二第47至48頁):
㈠、原告與奧森公司於108 年5 月20日簽訂系爭網站合約,委託
被告設計「鯨動智能網站」,雙方約定合約期間為108 年5
月20日起至同年9 月30日止。由奧森公司進行網頁之設計與
製作,且不包含虛擬主機租賃與網域申請費用。報酬總金額
為50萬元(未稅)。付款方式為:原告應於本合約簽訂完成
後7 日內,支付費用總額40 %。標的網站經完成製作設計及
前端網頁後,由原告測試後7 日內,原告應支付費用總額30
% 。標的網站完成驗收測試後20日內,原告應支付費用總額
30%15 萬元及發票5%稅金2 萬5,000 元,共計17萬5,000 元
。若於驗收期日無特殊因素遲延,奧森公司每遲延一天罰款
合約總額1%給原告,但不得超過合約總價的50% 。原告已支
付第1 期款項20萬元及第2 期款項15萬元,共計35萬元予奧
森公司。
㈢、原告與奧森公司於108 年5 月20日簽訂系爭商城暨獎金系統
合約,委託奧森公司設計「鯨動商城暨獎金計算系統」,雙
方約定合約期間自108 年5 月20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由
奧森公司進行網頁之設計與製作,包括設計與切版。報酬總
金額為70萬元(未稅)。付款方式為:原告應於本合約簽訂
完成後7 日內支付設計費用費用總額40 %即28萬元。於系統
經完成製作設計及前端網頁後,由原告測試後7 日內,給付
設計費用總額30 %即21萬元。於系統完成驗收測試後20日內
,原告應給付尾款費用總額30% 21萬元及發票5%稅金3 萬
5,000 元,共計24萬5,000 元。若於驗收期日無特殊因素遲
延,奧森公司每遲延一天罰款合約總額1%給原告,但不得超
過合約總價的50% 。原告已給付第1 期款28萬元予奧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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