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979|回復: 2

坦承犯行及達成和解

  [複製鏈接]

511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479
發表於 2020-8-20 15:56:1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被告上訴後,於本院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戊○○等5人達成和解,且如數賠償告訴人戊○○等5人損失,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此一犯後態度,亦有未合。則被告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11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479
 樓主| 發表於 2020-8-20 15:59:43 | 顯示全部樓層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前科,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尚稱良好,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亦不得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且明知渠等以夾帶黃金入境日本出售後賺取差價之投資手法倘經日本海關查獲即遭扣留黃金且裁罰補繳高額稅金,實屬高風險之投資手法,竟刻意隱瞞上開高風險之投資手法,與同案被告沈建興共同招攬並詐欺告訴人己○○及戊○○等5人投資,而為非法吸金行為,擾亂金融秩序,欠缺法治觀念,所為實不足取,惟犯後於本院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己○○及戊○○等5人分別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31萬9,000元、31萬9,000元、95萬7,000元、90萬元、120萬元達成調解、和解,且已依調解條件、和解條件如數賠償告訴人己○○及戊○○等5人,有臺北地院臺北簡易庭調解筆錄、和解書及和解協議書等件附卷可參(見第1193號原審卷第95頁正反面、本院卷第33至35、39至41、45至47、89頁),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方法、品行、於原審自承二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室內裝修家庭、每年收入約100多萬元之家庭及生活狀況(見原審卷第27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11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479
 樓主| 發表於 2020-8-20 16:02:41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3-29 06:13 , Processed in 0.040456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